(二)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盐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第八节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
2征税范围。
3税率。
(1)税率的具体规定。
(2)适用税率的确定。
4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5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6税收优惠。
7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3)纳税期限。
(二)教育费附加
1征收范围。
2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3征收比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4计算与缴纳。
5减免规定。
二、关税法律制度
(一)关税纳税人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二)关税课税对象和税目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关税的税目、税率都由《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
(三)关税税率
1税率的种类。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其中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
2税率的确定。
(四)关税计税依据
我国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主要采取从价计征的办法,以商品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关税主要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五)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滑准税计算方法。
(六)关税税收优惠
关税的减税、免税分为法定性减免税、政策性减免税和临时性减免税。
(七)关税征收管理
关税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境时,即在纳税人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15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额05‰的滞纳金。
三、环境保护税
(一)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征税范围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
(三)税率
环境保护税实行定额税率。税目、税额依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四)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六)税收优惠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
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七)征收管理
1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3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四、车辆购置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二)征收范围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三)税率
车辆购置税采用10%的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进口应税车辆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六)税收优惠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七)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款应当一次缴清。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3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