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第六章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第六章”,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第六章

  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教材第六章和2017年初级会计教材版相比,今年新教材发生以下变动:

  (1)将原有10小节内容整合为8小节,删除“船舶吨税”,新增“环境保护税”

  (2)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更新了一系列内容,主要体现在:

  ①(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的情形;

  ②土地增值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扣除;

  ③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二、房产税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三、房产税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四、房产税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五、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六、房产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七、房产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三、契税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实行3%~5%的幅度税率。

  四、契税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五、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六、契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七、契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契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收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土地增值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四、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6、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7、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五、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增值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1)计算增值额。

  (2)计算增值率。

  (3)确定适用税率。按照计算出的增值率,从土地增值税税率表中确定适用税率。

  (4)计算应纳税额。

  六、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3、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4、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5、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三)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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