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第六章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一)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税收优惠的特殊规定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车船税征收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具体包括: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车船税税目

  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五大类。

  四、车船税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五、车船税计税依据

  车船税以车船的计税单位数量为计税依据。《车船税法》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每辆、整备质量、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单位。

  六、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车船税各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基准税额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机动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50%游艇的应纳税额=艇身长度×适用年基准税额

  2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

  公式为:

  应纳税额=适用年基准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3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七、车船税税收优惠

  (一)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6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7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8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二)车船税其他税收优惠

  八、车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三)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其他管理规定

  第六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印花税征税范围

  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四、印花税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4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

  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五、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4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六、印花税税收优惠

  1法定凭证免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征印花税。

  3特定凭证免税。

  七、印花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二)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三)纳税期限

  印花税实行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四)缴纳方法

  根据税额大小,应税项目纳税次数多少以及税源控管的需要,印花税分别采用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和委托代征三种缴纳方法。

  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源税征税范围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其他非金属矿。

  5金属矿。

  6海盐。

  三、资源税税目

  现行资源税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等非金属矿和金矿、铁矿等金属矿,以及海盐等资源品目。

  四、资源税税率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7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五、资源税计税依据

  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六、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和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数量和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定额税率

  七、资源税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八、资源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品目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品目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品目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资源品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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