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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领取2017年度广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办理流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5号),为认真做好201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证书的领取和发放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办理分工
201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证书由人社部门制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核发中直、区直驻邕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初级职称资格证书,考生报名所在地财政局负责核发本市、县(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证书。
二、办理对象
在广西考区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考试成绩合格,通过考后资格审查,取得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领证书材料
办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提供的原件经现场核对后退回,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和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二)考生本人填写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以下简称“表格”,详见附件1)1式3份, 考生可登陆广西财政会计网“资料下载”模块下载。表格“照片”栏需上传与考试报名时的同底彩色电子照片,上传完成后与本人填写的基本信息一同打印。考生有工作单位的,需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流程
(一)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请2017年度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考后资格审查人员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到本人所在的市(县、区)财政局。各市财政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请登陆广西财政会计网首页进行查看,各县(市、区)财政局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咨询所属设区市财政局。区直考区考生请到南宁市桃源路82号广西财政综合楼1楼会计人员服务大厅办理。
(二)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收集所管辖县(市、区)财政局报送合格人员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相片是否与初级职称证书照片为同一底片,相片清晰度是否合格。并于2018年5月11日前把经过审核的表格和未通过考后资格审查人员的证书提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提交表格和证书时,请一并提交附件2(情况说明)材料,情况说明的内容不限于模板所列内容,任何需要说明的情况均可进行说明,包括对于证书办理流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收到材料后,与考试合格人员数据库信息核对,在表格上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专用章(会计)”。
(四)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将加盖印章的表格发回各设区市财政局,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到各县(市、区)财政局,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发放给办证人员。
(五)凡未在上述时间及时递交材料影响证书领取的,请与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联系补办事宜。
(六)对于办证人员较多的县(市、区)财政局,为了加快办证流程,经报告所属设区市财政局同意后,可直接携带收集的申请材料到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办理用印手续。
五、证书遗失补办事宜
(一)办理流程参照上述新证办理流程。
(二)按照人社部门要求,每年安排2次遗失补办集中办理,请各设区市财政局分别于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将遗失补办材料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三)遗失补办所需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人自拟的遗失补办申请,简要说明原证书的遗失情况并提出申请补办的要求,由工作单位盖章或另附单位证明材料;
2.在地厅级以上报纸刊登原证书作废声明并附报纸原件;
3.取得职称时《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4.电子版白底彩色照片,像素295×413,尺寸2.5×3.5厘米(1寸),照片格式为JPG或JPEG。
5.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有关工作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涉及考生人数多、办证环节要求细致、领证需要一定周期,工作中难免碰到各种问题和复杂情况,请各市、县(区)财政局及时沟通,提高认识,切实做到优化流程、方便办证人员。
(一)高度重视,严格审核。各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与各市人社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做好业务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确保材料真实齐全,并及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二)加强宣传,优化管理。各市财政局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考生知晓证书办理流程。并可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在确保证书管理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减少优化证书发放环节,方便群众、提高效率。
附件:
2.×市提交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材料加盖印鉴基本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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