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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仲裁
(一)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二)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基本原则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俨仲裁机构是
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历经2009年、2017年两次修正的《仲裁法?是仲裁活动进行的基本法律依据。
(四)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六)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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