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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会计工作交接与回避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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