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银行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的出票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三)银行本票的付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四)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八、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二)支票的出票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三)支票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四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按不同标准,可以对银行卡做不同的分类。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三、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四、银行卡清算市场
自2015年6月1日起,我国放开银行卡清算市场,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
五、银行卡收单
(一)银行卡收单业务概念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
收单机构应当强化业务和风险管理措施,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制度、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以及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核制度等。建立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制度。
(三)银行卡POS收单业务交易及结算流程
POS是安装在特约商户内,为持卡人提供授权、消费、结算等服务的专用电子支付设备,也是能够保证银行交易处理信息安全的实体支付终端。
(四)结算收费
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
第五节 网上支付
一、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就是银行在互联网上设立虚拟银行柜台,使传统的银行服务不再通过物理的银行分支机构来实现,而是借助于网络与信息技术手段在互联网上实现。按照不同的标准,网上银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二、第三方支付
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
第六节 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一、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汇兑的办理程序、撤销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托收承付的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委托收款的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办理国内信用证的基本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预付卡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预付卡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预付卡的办理、使用、充值、赎回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一、结算纪律
结算纪律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二、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账户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