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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析:第三章
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教材第三章和2017年初级会计教材版相比,今年新教材发生以下变动:
(1)本章由原来来9小节内容整合为7小节;
(2)按照最新的规定对“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回内信用证”进行了重新编写;尤其是“国内信用证”,犹如2018年的初级会计资格考试、2018年的“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是一个全新的信用证;
(3)新增“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有关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强制使用;
(4)删除了“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效力”,对“汇兑”进行了全面"删减"。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有“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以及预付卡和国内信用证等。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等的开立和使用。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第三节 票 据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结算和融资功能。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五)票据权利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