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应纳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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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应纳税额计算(★★★)(13、14年单选、多选、判断、不定项)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增、消、营合并):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⑤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记忆提示】收税得讲理,交易中合理的代收款项,确实不是企业的收入,则不作为价外费用。

  【注意】在考试中一旦判定该项收入为价外费用,则该价外费用为含税销售额需进行价税分离。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必须掌握)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或(1+13%)

  【注意】题目出现以下说法则给出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 ①含税销售额;②零售;③价外费用;④普通发票。

  (3)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包含消费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4)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①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押金 增值税 消费税

  取得时 逾期时 取得时 逾期时

  一般货物 × √ × √

  白 酒 √ × √ ×

  啤 酒 × √ × ×

  【注意1】逾期时指按照合同约定逾期或者1年以上。

  【注意2】与包装物租金进行区分,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押金不一定属于价外费用。

  ②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同会计处理

  【注意】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③以旧换新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④以物易物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购价格(金银首饰例外)。

  ⑤还本销售

  销售额=货物销售价格(不得在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学习提示】税法上按正常销售处理。

  ⑥直销

  ⑦外币折算

  外币销售额的人民币折算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外汇“中间价”。该折算率选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⑧余额计税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进项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两种凭票抵扣;两种计算抵扣)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④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⑤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⑥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⑦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自2013年8月开始,纳税人购入自用的“两车一艇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重点)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重点)

  【注意】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⑥抵扣凭证不符合规定。

  ⑦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⑧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月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⑩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认证及抵扣期限

  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于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抵扣。

  (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①一般情况: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在下一期继续抵扣

  ②特殊情况: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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