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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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纳税人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记忆提示】受益人纳税。

  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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