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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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8条)

  2.法院“不受理”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14年单选)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学习提示】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取消了第一条“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同时将第三条调整为“县级以上”,考试时请按教材回答。

  2.地域管辖--------一般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记忆提示】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3.特殊情况:(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了解)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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