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会《经济法基础》考点:判决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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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判决——公开进行没有例外

  (1)民事案件可调解(行政案件不可调解)。

  (2)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执行

  (1)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

  【注意】仲裁裁决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九种强制执行措施(常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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