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由出国留学网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栏目为广大考生分享的考前复习知识点“支付结算概述”,希望能对各位的复习起到一定的帮助,关注我们的更新,就可以了解更多你想要知道的内容。
支付结算概述:
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其他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
其他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伪造和变造
(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无中生有)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涂改、挖补)
3.更改事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签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6.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